东莞市自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扣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工作主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五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达到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达到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条件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前,由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六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予专业授权审核。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
(一)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前,经本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评审方式及结果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对于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如当年确有成绩优良,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高校应按规定向其他学士学位授予高校推荐。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分为通讯评审和实地评审。通讯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通讯评审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申报专业确定为“通过”,不再进行实地评审;通讯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申报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建议和意见,并确定是否通过。实地评审“不通过”的专业,如当年确有成绩优良,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高校应按规定向其他学士学位授予高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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